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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姓男子駕駛車輛4569-ER阻擋救護車事件,引發全國撻伐,該男以患有躁鬱症為由企圖躲避刑責,見
多數肇事者以稱有病逃避刑責
建議一、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第五款、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
執照考驗。其中患有精神耗弱要詳細解釋例如:患有精神官能症患者,包括憂鬱症、躁
鬱症、精神分裂…等等,不得考照(所有車輛包括飛行器船舶),考照後發現罹病,駕照自動失效,罹病確
診者,駕駛車輛至發生交通安全事件者加重其刑責。
建議二、每月與健保局資料庫交換新增精神官能症的確診紀錄資料,主動發布停照通知。
建議三、公告日起朔及以往,有罹病確診者均全數取消駕照,以維護大眾行車安全。
ps1~我有把我的建議寄給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意見信箱~但我想沒 有屁用!因為我們的政府反應總是像雷
龍。大家一起寄吧^^
ps2~補充一下~我並沒有歧視憂鬱或躁鬱的朋友~我只是想點出 來法律定的這麼模糊~{{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2條第五 款、患有精神耗弱}}什麼是精神耗弱~應該請衛生署詳細 列表出不能考得精神耗弱是哪幾
樣?還有在考照的體檢也太 簡單了~應該要附上至少區域醫院的證明~而不是監理站自 己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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