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
馬說過~惡法亦法~如今已是最高領導人~這惡法還不能終結... ... 給一百零一個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
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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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今天砲火可不只這樣~要把歸藍趴火的火力炸射一下^^
但是講太多大家也不一定聽得懂~簡單講土徵法之惡!!!就是在於你要徵收~~我沒有辦法反抗你~~
人民沒有辦法對抗國家機器~~全球氣候惡化!!有人預言第三次世界大戰是要搶糧...搶錢...搶女人...
(某某ONLINE GAME的廣告詞)但真的也是這樣~~搶錢~搶女人~本次先不談!!!光講搶糧好了~
自由時報標題: 糧食短缺 俄羅斯禁止出口小麥 【2010/8/16 17:55】(註2.)
人家俄羅斯怕自己不夠吃~都不賣了~我們政府還笨笨的把良田給蓋成工廠~實在是愚蠢至極~~
GTP增加又怎樣~以後多賺十塊錢去買兩百塊錢的麵粉嗎??國土政策怎麼會變成焦土政策??!!不冠上
ㄚ共的陰謀就覺得怪怪的~~(逼~逼~~中方代表抗議!!! sorry~離題了)但台灣先民四百年來的
開墾才有那一塊良田!!毀了就什麼都沒有了!!這點是販夫走卒都知道的吧???!!!工業區不要放在
農業專區應該是普世價值吧~~為何還需大埔人流血抗議以死相諫!!!(可悲ㄚ~~可悲~)
再者這次修法是掩耳盜鈴~~例如條例中第五十條{{括弧中為條文}} {{第 五十 條 撤銷 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之。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
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你土地不要用了不主動告知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怎麼會知道~還要原所有權人去請求~真是有笑點!!!
講一句土根一點的話:[您爸土地給你霸去~你不要用~您爸還要去求你還我啦!!!]事實就是這樣!!!
全台現在有多少土地是政府說要徵收未徵收的??這種也很可惡~你說你要~又沒錢徵收~地就這樣放著!!
也不能開發利用~原有在這土地上的房舍也不能增建改建~民國五十三年都市計畫法原本規定:
五年沒徵收可延五年~現在好了~一句政府沒錢~六零年代就把時效的條文給刪了~
四十七個年頭過去了~再修土徵法還是無解~~這些地主的權益上的損失誰來賠償~~
引述王濟昌先生 在民國六十八年六月的報告(註4.) [[引號內為文章摘要]]
[[ 我國於民國五十三年公佈之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期間為五年,必要時得延長五年,逾期不徵收,則撤銷保留,從此保留地無法限期內徵收,就形成了一個大問題。因為一個都市的發展是不可能在五年或十年內完成的,而同時規定的規劃目標年可長達二十五年。換句話說,要求政府在五年或十年內,將未來二十五年內所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收購,這是政府財力所不許可的,也是不合理的。而民國六十二年公佈的都市計畫法規定,在六十二年該法修正公佈前尚未取得的保留地,應自該法修正公佈之日起,十年內取得之,必要時得延長五年。修正後的都市計畫法雖然將問題拖延十年至十五年,可是時間過得很快,若不急謀解決之道,時間一滿,政府難與人民交代。根據內政部六十五年的統計,尚未開闢而屬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臺灣省一五、六○○公頃,臺北市有二、一二二公頃。如省以平每坪五、○○○元,市以平均每坪一、○○○元的保守估計計算,則臺灣省徵收費約高達二、三四○億元,臺北市徵收費用約六四○億元。由於最近政府決定在未來幾年中,將公告地價提高到與市價相等,則未來徵收當會更高於上述估計數字。如此龐大的徵收費用,絕不是枝節辦法所能解決的。本研究旨在尋求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對策,以節省政府龐大的經費負擔。]]
民國六十八年就講過的事~到現在已經32年過去了...還是沒有辦法處理啊!!!還有~~~
民國九十五年台北縣政府自行研究報告(註5.)也提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引號內為文章摘要]]
[[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再者,雖然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相關稅賦,但於鄰近之私有土地相較之下,並地價並無增值之空間,又必須長期忍受無法取得補償以作為取得其他土地之資金,因此,以財產權之觀點視之,可認其並無任何財產權之保障之芸芸]]
講歸講~政府單位自己也知道理虧~知道這些可憐的小地主們有那塊地跟沒有一樣無任何財產權之保障。
這不是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是什麼??有志之者應向大法官提起違憲之訴訟~還地於民!!!
註1.資料來源~
http://www.taiwanruralfront.org/taxonomy/term/89
註2.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98810&type=%E5%9C%8B%E9%9A%9B
註3.土徵法修正條例~
註4..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研究~ http://www.rdec.gov.tw/public/Data/8121817233271.htm 註5.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引用資料~
http://www.shulin.land.ntpc.gov.tw/web66/_file/1332/upload/10894/subject-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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