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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馬說過~惡法亦法~如今已是最高領導人~這惡法還不能終結... ... 給一百零一個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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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今天砲火可不只這樣~要把歸藍趴火的火力炸射一下^^

 

但是講太多大家也不一定聽得懂~簡單講土徵法之惡!!!就是在於你要徵收~~我沒有辦法反抗你~~

 

人民沒有辦法對抗國家機器~~全球氣候惡化!!有人預言第三次世界大戰是要搶糧...搶錢...搶女人...

 

(某某ONLINE GAME的廣告詞)但真的也是這樣~~搶錢~搶女人~本次先不談!!!光講搶糧好了~

 

自由時報標題: 糧食短缺 俄羅斯禁止出口小麥 【2010/8/16 17:55】(註2.)

 

人家俄羅斯怕自己不夠吃~都不賣了~我們政府還笨笨的把良田給蓋成工廠~實在是愚蠢至極~~

 

GTP增加又怎樣~以後多賺十塊錢去買兩百塊錢的麵粉嗎??國土政策怎麼會變成焦土政策??!!不冠上

 

ㄚ共的陰謀就覺得怪怪的~~(逼~逼~~中方代表抗議!!! sorry~離題了)但台灣先民四百年來的

 

開墾才有那一塊良田!!毀了就什麼都沒有了!!這點是販夫走卒都知道的吧???!!!工業區不要放在

 

農業專區應該是普世價值吧~~為何還需大埔人流血抗議以死相諫!!!(可悲ㄚ~~可悲~)

 

再者這次修法是掩耳盜鈴~~例如條例中第五十條{{括弧中為條文}}  {{第 五十 條 撤銷 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之。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

 

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你土地不要用了不主動告知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怎麼會知道~還要原所有權人去請求~真是有笑點!!!

 

講一句土根一點的話:[您爸土地給你霸去~你不要用~您爸還要去求你還我啦!!!]事實就是這樣!!!

 

全台現在有多少土地是政府說要徵收未徵收的??這種也很可惡~你說你要~又沒錢徵收~地就這樣放著!!

 

也不能開發利用~原有在這土地上的房舍也不能增建改建~民國五十三年都市計畫法原本規定:

 

五年沒徵收可延五年~現在好了~一句政府沒錢~六零年代就把時效的條文給刪了~

 

四十七個年頭過去了~再修土徵法還是無解~~這些地主的權益上的損失誰來賠償~~

 

引述王濟昌先生 在民國六十八年六月的報告(註4.) [[引號內為文章摘要]]

 

[[  我國於民國五十三年公佈之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期間為五年,必要時得延長五年,逾期不徵收,則撤銷保留,從此保留地無法限期內徵收,就形成了一個大問題。因為一個都市的發展是不可能在五年或十年內完成的,而同時規定的規劃目標年可長達二十五年。換句話說,要求政府在五年或十年內,將未來二十五年內所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收購,這是政府財力所不許可的,也是不合理的。而民國六十二年公佈的都市計畫法規定,在六十二年該法修正公佈前尚未取得的保留地,應自該法修正公佈之日起,十年內取得之,必要時得延長五年。修正後的都市計畫法雖然將問題拖延十年至十五年,可是時間過得很快,若不急謀解決之道,時間一滿,政府難與人民交代。根據內政部六十五年的統計,尚未開闢而屬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臺灣省一五、六○○公頃,臺北市有二、一二二公頃。如省以平每坪五、○○○元,市以平均每坪一、○○○元的保守估計計算,則臺灣省徵收費約高達二、三四○億元,臺北市徵收費用約六四○億元。由於最近政府決定在未來幾年中,將公告地價提高到與市價相等,則未來徵收當會更高於上述估計數字。如此龐大的徵收費用,絕不是枝節辦法所能解決的。本研究旨在尋求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對策,以節省政府龐大的經費負擔。]]

民國六十八年就講過的事~到現在已經32年過去了...還是沒有辦法處理啊!!!還有~~~

 

民國九十五年台北縣政府自行研究報告(註5.)也提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引號內為文章摘要]]

 

[[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再者,雖然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相關稅賦,但於鄰近之私有土地相較之下,並地價並無增值之空間,又必須長期忍受無法取得補償以作為取得其他土地之資金,因此,以財產權之觀點視之,可認其並無任何財產權之保障之芸芸]]

 

講歸講~政府單位自己也知道理虧~知道這些可憐的小地主們有那塊地跟沒有一樣無任何財產權之保障。

 

這不是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是什麼??有志之者應向大法官提起違憲之訴訟~還地於民!!!

 

註1.資料來源~

http://www.taiwanruralfront.org/taxonomy/term/89

註2.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98810&type=%E5%9C%8B%E9%9A%9B

註3.土徵法修正條例~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1/12/01%E8%A1%8C%E6%94%BF%E9%99%A2%E7%89%88%E5%9C%9F%E5%9C%B0%E5%BE%B5%E6%94%B6%E6%A2%9D%E4%BE%8B%E4%BF%AE%E6%AD%A3%E8%8D%89%E6%A1%88.pdf

 

註4..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研究~

http://www.rdec.gov.tw/public/Data/8121817233271.htm

註5.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引用資料~

http://www.shulin.land.ntpc.gov.tw/web66/_file/1332/upload/10894/subject-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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